【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5日,罗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因操作不当,将停靠在车道内等待通行的徐某小车碰撞,导致该小车向后冲移4米时,又将停在该小车身后的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摩托车乘坐人蔡某倒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许某、蔡某不负事故责任。后蔡某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罗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蔡某无责任险12100元。
【分歧】
对罗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蔡某无责任险赔偿12100元,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蔡某无责任险赔偿12100元。因为无责险本身就是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其应给相对方的赔偿,本案中蔡某受到的损失,罗某要承担全部赔偿,蔡某的损失即为罗某的损失,所以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应承担蔡某无责任险赔偿121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不应承担蔡某无责任险赔偿12100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不应承担蔡某无责任险赔偿12100元。理由如下:
无责险是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人或者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社会将交通事故分担进行适当调整的一种机制,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本案中,罗某作为肇事者,自身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其不能要求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险赔偿。作为受害者蔡某,其损失,因罗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足以赔付,其也不能要求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险赔偿。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