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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文与肖某亭家住山东农村,两人是非常好的朋友。因为交通不便利,2014年2月1日,谈某文搭朋友肖某亭摩托车前往镇上赶集,不料在去镇上的途中,肖某亭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谈某文右手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亭承担全部责任。谈某文出院后要求肖某亭赔偿,而肖某亭则认为两人是朋友,而且是谈某文是免费搭车,因此无权要求赔偿。朋友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法:谈某文免费乘坐肖某亭的摩托车到镇,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谈某文是免费搭乘杨某的车辆,谈某文与肖某亭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肖某亭仍有义务将谈某文安全送抵目的地。谈某文搭乘杨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肖某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