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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情况进行认定。山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对山东省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专门规定。
该纪要认为,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具体来看:
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到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到50%的责任;
3.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到70%的责任;
4.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80%到90%的责任。
山东省高院对上述责任的认定的前提是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的前提,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规则,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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