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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刘某开办的家电门市部购买洗衣机后,刘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不料,刘某在返回家电门市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刘某出院后,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张某认为,免费送货是其与刘某签订的家电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刘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刘某于是诉至法院,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但“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与无偿帮工有本质区别。刘某为了促成与张某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以提供照顾和便利的义务为条件,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该承诺属于家电买卖这个主合同的一项从属义务。因此,刘某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从属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