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其中,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过去在实践中,交警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往往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