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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日1,事故人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拖拉机与孙某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两车碰撞,导致孙某受伤。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时都未报案,事故后双方在商议赔偿协议过程中,未达成共识,孙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执法部门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现场没有音像记录设备,事故双方的描述都不相同。
事故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3.6万元。双方多次商议赔偿协议,李某均不同意赔偿,孙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审判。
庭审中,原告孙某辩称,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在事故后未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具有逃避责任嫌疑,违反《道路交通法》中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为躲避障碍物,导致倒地受伤,与拖拉机并无碰撞,故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事故人报警后,因现场已不存在,现场没有记录设备,且双方的说辞不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