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393 次 来源:网络
一、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需要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颇有微词,阳奉阴违。采取各种消极的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来说具有执行力,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必须服从。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并根据重新调查的结果和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复核意见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需要通过提交以下材料:
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⑵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书;
⑶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⑷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