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救济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旧法仅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新法分为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两种形式。
2、旧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新法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系一种鉴定结论。
3、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最大利益:
1、代理人(律师)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或申请法院调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分析证据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观性,作为不服事故认定的依据;
2、代理人(律师)可通过线索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作调查笔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代理人(律师)应具备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从多种角度阐述事故认定的不客观性。
通过以上努力,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是有可能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予以改变的,将起到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与经济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