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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从证据的角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原则规定: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从事故产生的主客观方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原则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客观上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主观上应结合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原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