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公安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目前我市许多责任明显、损失较轻的交通事故,往往会波及局部甚至导致周边数公里的道路处于“结龙”、“瘫痪”状态。据统计,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较小的轻微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量的70%以上。实施快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后,责任认定简化,易于路面执勤民警操作,减少了扣车行为;当事人也不必到评估中心评估,减少了经济负担。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在福州市辖区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4月1日起,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迅速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也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向110报警登记备案(无须警力到现场处理),同时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110报警请求派民警到现场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据了解,对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巡警部门依法启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对于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巡警应当直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保险公司将根据《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及时做好车物定损和理赔工作。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当事人统一到责任方投保公司定损理赔;当事人各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向各自投保公司定损理赔。对外地承保的车辆由福州市同系统的保险公司办理代查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