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交通 •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375 次  来源:网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而车辆驾驶人员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驾驶人员可能是车辆的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是受雇人,可能是在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被他人驾驶发生事故,也可能是被盗驾驶而发生事故,因此,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责任主体问题上较为混乱。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又增加了两类主体: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我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二元说”理论对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二)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