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分析确定过程,它是交通事故处理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它是决定着赔偿数额与处罚幅度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千变万化,有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综复杂,因涉及当事人很多,认定当事各方责任繁杂,让人无所适从。还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和调查取证的局限性,加之办案人员的认识和思维差异,分析简单、方法单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出现诸多问题,将会导致认定结果不准,出现偏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问题,如多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等认定责任按照常规不能准确分析认定甚至根本无法认定。这就要采取特殊的认定办法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抽象、无形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具体、有形的客观实在,它是一种综合多种证据认定当事各方责任的推论证据,该证据的准确程度是靠人的思维、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与人的正确认定方法和处理经验有着直接关系。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无固定、统一模式,仅凭认识、理解和经验认定,难以保证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开展这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很有必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有简单的一般认定,又有复杂的特殊认定。一般认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定起来容易的多,采用单方过错的单方责任或双方过错的双方责任一次认定;如果涉及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要复杂的多,有些采用一般认定的一次定责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如何进行这些复杂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必须采用特殊认定的二次或多次定责是解决此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办法。
涉及三方或多方当事人,要衡量交通事故责任是简单认定还是复杂认定,是一般认定还是特殊认定,是一次认定还是二次或多次认定,关键是要看这三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相互关系是属于一起交通事故,还是属于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这是解决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症结所在。如果能够确定属于是一起交通事故,就按一次定责;如果确定属于是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就按二次或多次定责。
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独立的,把其它二方或多方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而其它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作为一起交通事故,可按一次定责来认定。如:客车载人与其它车辆发生事故或单方翻车或单方撞固定物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客车的当事人和其他车辆的当事人或驾驶客车的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乘客均没有责任。
三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且这些交通违法行为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因果关系,但三方或多方之间有的存在损害赔偿关系,而有的没有必然的赔偿与被赔偿的联系,可作为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用一次定责既不能准确表达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也不能进行合理有效地进行损害赔偿。此时只能够采用二次或多次定责的办法解决这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三方当事人,其中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造成交通事故与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因果有关,另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与无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无关。按二起交通事故对待用二次定责的办法认定责任,比较容易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关系,用一次定责不能准确认定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一辆严重超速行驶的直线车A,因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将一辆直角行驶的车辆B碰撞后,驶入非机动车道,又将骑自行车的C撞伤,A车的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既是造成与B车交通事故的原因,又是造成与C交通事故的原因;而B的交通违法行为却不是造成C交通事故的原因,仅仅与A的交通事故原因有关。A与B两方进行第一次定责,A与C再进行第二次定责。类似交通事故,就可以按这种方法认定责任,能够准确表述这起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四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碰撞另外两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第四方当 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又与这两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接触,应按二起事故二次定责。如:A车违法逆行撞在机动车道行驶的B、C骑自行车的,一辆行驶的车辆D又将其中的B接触,造成交通事故,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时,按二次定责较妥。A和C二方互有赔偿联系视为一起事故,放在一块进行第一次定责,D与C不存在着赔偿联系,故不能在一起认定责任,A、D和B三方互有赔偿连带关系视为一起交通事故,放在一起进行二次定责。
有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一方交通违法行为接触了第二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第三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撞接触了第二方当事人,第四方当事人,第五方当事人等同样接触了第二方当事人,应当作四起事故对待。这就涉及到不在同一时间的二次以上接触,需要用二次或多次定责的方法进行。如:A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撞违法行人B后,C车也有交通违法行为又将B碰撞,A和B进行第一次定责,C和B进行第二次定责;若在前述情况又多了几个当事方,D碰撞B,E也碰撞B,D和B进行第三次定责,E和B进行第四次定责。
涉及多方当事人交通事故,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分别独立的,应视为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应按二次或多次定责。如:A、B、C、D、E五方当事人驾驶车辆同方向行驶,由于A车遇情况突然停车,造成B撞A,C撞B、D撞C、E撞D的连锁碰车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B、C、D、E分别与前车安全间距不足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就要用多次定责的方法进行定责。B和A看成是一起事故,进行第一次定责,C和B看成是一起事故,进行第二次定责,D和C、E和D依次类推进行第三次、第四次定责。假如情节变化,A、B、C、D均依次同方向停车等信号,有一辆无刹车的E车由于停不住车而将A、B、C、D碰撞,这种情况是属E的单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A、B、C、D、E五方应视为一起交通事故,按一次定责的方式进行,由E和A、B、C、D共同一次性定责。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二次或多次定责比一次定责要复杂的多,办案人应当很好判别当事人各方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是独立的,还是互相联系的,损害赔偿是单独的,还是互有联系,考虑适用那种定责法责。进行二次或多次定责时,必须掌握构成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发生中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有二次或多次的接触(即碰撞或碾压);二次或多次接触不在同一时间内发生,中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不在同一空间、同一时间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且当事人赔偿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的按二次或多次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