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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统计工作中,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但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轻、重伤,按司法部 2004.04.14发布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该 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 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