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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必须签名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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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故认定书必须签名盖章吗

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依照《刑诉法》第120条第l款和《处理程序》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只加盖鉴定单位印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的鉴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

二、事故责任认定有次数限制吗

事故责任认定有一定的次数的限制。依照《处理程序》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犯罪嫌疑人而没有送达受害人,有的只送达受害人而没有送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签字并且盖章以后才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一般是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如果未签字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对事故认定书补签名字。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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