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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当事人咨询:“我在给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认定为全责,那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类似这样的咨询比较多,可能是因为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让大家产生了误解【第十四条(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款排除了“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和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但是,非“上下班途中”,而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认定为工伤。
所以,因自己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伤亡,若是上下班途中出现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若是工作当中出现的则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