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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赔偿案件中,交通是决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性证据。通常,对公安交管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交通警察的主观认识也存在着差异,交通事故认定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形,并导致人民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当事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之一,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特征,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案件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如何审查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呢?笔者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10余年来的律师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便供人们参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从程序、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 从程序上审查判断 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等均要求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果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怠于取证而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形,则有理由对事故认定书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合理的怀凝。 3、对制作形式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和形式均作出了规定,那么有必要对当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审查。 4、对送达程序的审查。即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是否规范,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二、从实体上审查判断 1、审查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的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2、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主要是指审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对应,用语是否规范。 3、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责任。 4、审查事故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审查事故认定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认定的规定,尤其是责任认定的依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