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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复检要求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969 次  来源:网络

一、醉驾复检要求是怎样的

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复议的。2,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纳。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鉴定。3,对鉴定结论肯定要告知并送到鉴定结论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的。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醉驾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02月26,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复检的要求:

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复议的。

2,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纳。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鉴定。

3,对鉴定结论肯定要告知并送到鉴定结论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的。

有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醉驾作为一个行政处罚,如果在没有明确规定的鉴定单位出现违规操作的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醉驾复检的,这也是为了保证司法和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减少了鉴定机关的工作量,节约社会资源用于更加重要的鉴定事项。

综上所述,对于醉驾检查结果出来后是会由当事人签字的,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个人认为结论有异议的是不能提出复检要求的,除非是一些因为违规操作导致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那么才会采纳复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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