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划分标准。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首先会进行责任的划分,谁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还会涉及到保险公司等,之后如果伤残情况非常严重的,可以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伤残程度能够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参照表格来确定自己为几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