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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和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417 次  来源:网络

一、工伤伤残和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伤残和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两者是不一样的,交通事故伤残和工伤伤残是不一样的,工伤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工伤的对象是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三方,及劳动者、雇用单位和社会保险,他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工伤事故,有停工留薪、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与劳动、劳动能力相关的赔偿方式,所以,他所保护的对象一定是合法劳动者(年龄、工作状态均满足合法劳动者要求)。而由于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恢复状况,所以评级起点低。

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任何人群,比如退休的老人和婴幼儿,他们评残起点高,对劳动务工的平常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的详尽。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1、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国家现在关于工作性的伤害,还有就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一些身体的伤害,都是有着一个赔偿规定的要求的,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说可能在一些具体的赔偿方面的话,存在着重合的现象,那么就可以来进行一个损失方面的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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