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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54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四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不仅仅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涉及到驾驶人员违法造成事故导致伤亡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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