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伤残评定废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7年1月1日起废止,最新的情况适用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道路交通伤残评定的具体标准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伤残评定情况,所以国家出台了最新的人体伤残评定标准,当事人在涉及到道路事故造成的伤残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