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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98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具有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他还有另外一个名称叫做死亡补偿费。这个名称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它的含义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因为他人的致害死亡后由事故责任人给他的亲属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我国曾经颁布过一些有关于死亡补偿金的一些解释,比如说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有受害人死亡的话,那么受害人死亡的。范围还有对他的赔偿标准都有了非常明确的依据。如果赔偿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已经解决之后,死者亲属之间因为赔偿金的一些分割问题,从而引起了纠纷,这些纠纷不断的增多。

实践中也一般都依据我国的《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者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从而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死亡赔偿金有它独特的性质,还有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也有它自己的特点,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更应该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

二、分几种情况来解释一下:

1、第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死亡,从而获得的一种物质赔偿,这种赔偿产生于死者在死亡之后,那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婚姻关系在离婚之后就终止或者是一方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那么非常显然这样的赔偿金并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产生于婚姻关系终止之后,那么很显然,这个时候的死亡赔偿金不能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2、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遗产是要在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且在死亡时要实际存在这笔财产,那么这样的财产才能够被继承,但是死亡赔偿金并服侍在死者生前产生的,而是在死者死后由肇事。这给予死者亲属的一种赔偿,因此不应该按照遗产来继承。

3、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的话,那么这个时候死亡赔偿金就是属于一种物质损害赔偿金。

排除以上三种的定性,在我国法学界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家都非常一致的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财产的补偿,但是也存在分歧,这种分歧就在于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亡者本人的一种补偿,还是对死者其近亲属的补偿。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其实是对死者本人并不是由于正常的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的减少的一种补偿,这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者在其死亡以后可以进行转移,就像公民死亡以后,他的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也可以依照法定进行转移。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能够酿成一些惨痛的悲剧。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也不能够逃避责任。必须对受害者进行一个积极的补偿,因此相关的补偿金具有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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