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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竞合赔偿吗?
可以竞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限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受民事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限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意外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工人能够依照分别的法律限定分别得到救济。
二、具体情况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交通事故同时也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可以竞合赔偿处理,但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且对于赔偿的范围也有明确规定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对工伤情况进行赔偿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