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根据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直接财产损失
对于直接财产损失,通常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并根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综上所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已无法修复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