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抚养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胎儿抚养费也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胎儿的受抚养权是生命健康权实现的前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条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是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同时一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同时避免胎儿出生后再次主张权利时找不到侵权人的未知风险,法院应在事故发生后,应受害人家属的请求一并处理,并由法院对该抚养费先行提存,待胎儿出生后再行处理,若是活体,则交付于原告,若是死体,则返还给侵权人。
二、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由此可见,尽管胎儿的相关民事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关于胎儿的抚养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因为在胎儿还没有正式出生之前,不能准确的来说胎儿是需要被抚养的对象。最新的法律制度也保证了胎儿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