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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该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1、是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
2、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无论甲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事实,否则,即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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