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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刑事羁押期间离婚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492 次  来源:网络

一、在女方刑事羁押期间离婚怎么处理?

因为夫妻的一方人身不自由,不能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所以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对方被羁押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方因为刑事犯罪现在已经收监执行了,在当事人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而且,不排除人民法院会指派工作人员到服刑监狱去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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