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原告亲属孙某某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行至路口处时,受到被告汉沽管理区交通运输服务公司雇佣司机王某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货车的撞击,至乘坐捷达车孙某某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我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我所律师在经过询问和调查后,认为对方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范,并基于此准备了诉讼策略。
审理经过2014年原告的父母配偶子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供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收条
原告诉请:
1、死亡赔偿金653160元;
2、丧葬费2556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76162.5元;
4、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2464.33元;
5、交通、住宿费3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共计810346.83元。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二、原告已经领取过工伤保险赔偿金,依法不应就已经赔偿部分重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被告给予赔偿,原告主张的数额也过高。
(1)原告应当按照农村户籍主张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应是15405*20=308100元;
(2)原告主张的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交通及住宿费用没有相关证据显示造成该项的损失;
(3)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万元于法无据;
(4)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贰万元整。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调解结案,双方协议: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及王某人民币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