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赠人确认遗嘱继承时效有限制性?
受赠人确认遗嘱继承时效是有限制性的;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认定有哪些?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的、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遗嘱中可能缺少或欠缺,或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因此对遗嘱继承作了如下规定:
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2、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6、公民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7、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后所立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9、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义务时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继承一般是针对于被继承者利用指定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财产,只有在被继承者死亡了之后遗嘱才会发生效力,而对于受赠人就需要在二个月之内提出放弃或者是接受的行为,这样才能保障到此遗产可以尽快的处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