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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3、适当的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