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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所订立的,明确在其死亡后遗产取得人民事行为。遗嘱在订立行为完成时成立,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遗嘱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继承法》予以明确规定: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正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的遗嘱。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时间,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1)立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