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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时自愿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应该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2、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
3、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4、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5、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6、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7、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证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8、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9、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10、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并如实填写。对于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11、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者保险凭证号码。
12、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各方当事人过错序列号。当事人无过错的,在“当事人B有”下划线上填写“没”字。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13、在赔偿协议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协议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并按下列方式填写:
(1)当事各方同意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在“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到A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后画“√”。
(2)当事各方同意修车的,在“日内”填写修复日期。
(3)当事各方达成赔款协议的,应在“事故损失费元”处,填写赔偿数额(须大写);在“付款情况处”填写已付或未付。
14、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或者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