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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都互有扶养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也互有扶养义务。另外,根据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对于事实上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也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得拒绝扶养。但扶养人因天灾人祸,自己收入过低等原因,无能力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属拒绝扶养。
对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却不扶养,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