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医药费需要垫付吗?
1、发生交通事故医药费可能需要垫付、也有可能不需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费可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支付医疗费医院可以不救治吗?
1、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支付医疗费医院可以不救治。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并不一定需要垫付医疗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现实生活之中,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致人受伤、死亡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公民受伤之后,可以到医院救治,若是在进行救治的时候,并不清楚具体哪一方属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方,那么没有受伤的一方,并不是一定需要垫付医疗费。而对于没有支付医疗费的情形,医院也不能拒绝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