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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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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

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

由侵权人赔偿。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看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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