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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
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
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2)遇对方逃逸怎么办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
如:
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
如:
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
包括:
颜色(如:
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
如:
车身上的图案、文字;
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
如:
身高、体态(胖瘦)、年岁(青年、中年、老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衣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