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
如果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难免时常会发生侵权事件,然而侵权行为并不是个人主观意愿下的结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承租人在使用以前就已经存在的租赁物,造成第3人受伤的,一般房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使用过程中租客一定要按照房东的嘱咐使用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