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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监护责任区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10 次  来源:网络

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该乘客的医药费是否有以下的项目: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这里所说的“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

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丧葬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7、死亡补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少1岁减少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但二者最低均不少于5年。

此项补偿费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领取。

如没有继承人,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和领取死亡补偿费。

所以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交通事故中乘客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且乘客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了自己的工作被耽误,或者是导致自己需要进医院进行治疗,那么他能够拿到的赔偿费用就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包含着医疗费还有误工费用,但有可能因为糖尿病是乘客自身带来的,所以这个费用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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