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进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医疗费和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支付,误工费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根据伤残等级计算,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这里所说的“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
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少1岁减少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但二者最低均不少于5年。
此项补偿费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领取。
如没有继承人,其他人员不得申请和领取死亡补偿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
补偿生活费的标准是: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
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对当事人亲属为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费,一殷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12、其他财产损失。
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质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给予受害人全方面的赔偿,赔偿的内容能够保证受害人正常的治疗和在生活上基本的收入,在事故的赔偿方面也有者严格的规定,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较多,具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