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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
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
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
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