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肇事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
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
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
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
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
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与车主分开的话,那么在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原则上是由实际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当然要是车主有过错的话,那么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具体的事故情况不同,那么实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