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接触肇事逃逸处罚是什么?
无接触肇事逃逸可能受到的处罚为被责令支付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接触会构成肇事逃逸吗?
1、无接触不一定会构成肇事逃逸。
只能说有肇事逃逸的可能。如果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肇事行为而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现场,不管接触不接触都是肇事逃逸。且一旦逃逸行为产生,后期即使主动归案也依旧属于逃逸。
2、若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以下的情形,那么不管接触不接触都是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是不能选择逃逸的,若是逃逸,那么不管驾驶员是否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去驾驶证都会被吊销,且会受到拘留、罚款等的刑事处罚。另一方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逃逸之后,最好是及时的拨打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