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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致人死亡的要负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180 次  来源:网络

一、开车致人死亡的要负什么责任?

1、开车致人死亡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等的责任。

开车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要负刑事责任。具体是:

(1)开车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吗?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划分的责任也不是民事责任,虽然作为公文书证有着极高的证明效力,但并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例如同样案情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一起发生在主车道,一起发生在辅道,交警部门可能对两案做出的责任比例划分完全相同,但事实上,前案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远比后案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因为摩托车按照规定只能在辅道行驶。

在实际办案中,交警部门往往忽视了摩托车驾驶员是否佩戴头盔、是否行驶在辅道等情形,而不佩戴头盔、不在辅道行驶,都是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是认定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形式,对主次责任的比例并没有以数字予以量化。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处理。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

但该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书面申请交警调解。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调解终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交警调解不再是这类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由交警队主持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

以及获得了驾驶证的公民,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之中,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这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一旦事故发生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死亡案件发生后,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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