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在同行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载人方无责的话,那么搭乘人的损失应该有侵权人来负责。
经常在上下班、赴宴、接送子女、外出旅行途中搭乘同事、朋友的顺风车。这都是出于善意,且对于整合交通资源、缓解交通拥堵、增进人们彼此之间的感情都有积极意义。但是,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及搭乘人,那么就难免“好事变坏事”,甚至同事、朋友成仇。
我国《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条款,就是要将供乘人的好意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考量因素,适当减轻供乘人的责任,以鼓励合法的施助行为,并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此类特殊的纠纷。然而,正如前述法条所规定的那样,适用好意同乘原则的前提是供乘人无过失或只有一般过失,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则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在驾驶交通工具好意搭载他人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法行为,确保本人及同乘人员的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如果供乘人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等重大过失行为,那么不仅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在同乘人发生伤亡时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一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行为之一,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与乘车人之间形成好意同乘的关系的,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员就不需要对乘车人的损害造成责任,但是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存在一定过错的,就应当对乘车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