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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231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偿?

车祸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等级来进行赔偿的。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精神损失费的性质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关于车祸精神损失费,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来说,例如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情形是有着法律的明文规定的限制的,只有人格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遭受损害的时候,受害人才能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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