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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逃逸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206 次  来源:网络

一、故意伤人逃逸怎么处理?

1、故意伤人者若属于逃逸的状态,被伤害者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在逃的人一定要批捕,公安机关若是决定立案,那么会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二、故意伤害案件受害者接受赔偿后侵权者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吗?

1、故意伤害案件受害者接受赔偿后侵权者不一定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由于故意伤害案件可能属于公诉刑事案件,而公诉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就被告人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决。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追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非由被害人决定的,而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

2、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起点怎么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些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可能会因为害怕受到处罚而逃跑。对于此种情形,受害者首先需要做伤情鉴定,确定自己的伤情为轻伤以上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若是对故意伤人逃逸怎么处理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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