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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223 次  来源:网络

一、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走私案。

《海关法》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2、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二、海关需要确定稽查重点吗?

1、海关需要确定稽查重点。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2、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

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三、海关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1、海关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2、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3、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为走私案,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如果对海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还存在其他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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