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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怎么做

发布时间:  浏览: 174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怎么做

(一)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二)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规定期限内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伤者规定期限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三)依照《道路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四)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

规定期限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二、一般伤情鉴定的流程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

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管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因为其他伊娃事故发生导致的伤情,受伤者若是想要拿到他人支付的伤残赔偿金,需要先就医,然后在治疗结束之后,需要带着整理好的与自己病情相关的材料向当地的专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的请求。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鉴定怎么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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