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驾在刑法中如何定刑?
1、毒驾的行为若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
“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乏力。当前,交警在对“毒驾”的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2、部分吸毒驾驶员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对“毒驾”的查处力度远不及“酒驾”查处力度。
(1)与此同时,交警在检查中单靠肉眼难以判断其是否吸毒,正是由于“毒驾”的隐蔽性,使吸毒驾驶员抱着容易逃避交警的检查不易被查处等种种侥幸心理,从而使“毒驾”行为呈现增长的态势。
(2)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犯什么罪?
1、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是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类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醉酒后驾驶车辆并连续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已经有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此种情形即使执勤民警及时发现并控制,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是,能够以危险驾驶罪评价醉酒驾驶者的犯罪行为。
醉驾驾驶、严重超载等的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实施了此种行为的驾驶员,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危险驾驶罪。由于危险驾驶罪并不是结果犯,而是危险犯,故此即使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犯罪行为人也依旧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包括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等。
1、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量刑不同。
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毒驾在刑法中如何定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