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的过错。
这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判断出来,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证据。而所谓证据,指的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而不是义务。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就是双方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是主要过错还是次要过错,是全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同等过错。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一种义务,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责任一词的第一种含义。
由此可见,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其实就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
2、两者确定的方式和依据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方式,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和协商等三种方式,其确定的依据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没有责任的,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即便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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